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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1)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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