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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共有产权需提供婚姻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法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 根据不同转移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有关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继承、受遗赠公证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办结时限:三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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