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54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尊敬的阴和平代表:
《关于加大对国道341线李子坪至梗壁(沁源古县界至洪洞108国道)公路改建工程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我局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接件后,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按《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三公开、两见面”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赴实地与代表们进行座谈,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2022年12月8日,按照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办法》有关规定,市、县自然资源局一行3人赴古县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走访,并与提案代表进行了座谈,向代表们详细介绍了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和情况,对代表们提出的问题详细进行了解答,主要情况如下。
二、新时期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新政策、新要求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耕地保护工作出现的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等专门作出重要批示,中央领导同志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我们新时期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
1、2015年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2、2019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讲话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3、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关键在于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4、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视察山西时强调,要着力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支持力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5、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要义。
1、2016年1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2、2017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4号文件立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作出了全面部署。
(1)意见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2)意见明确了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总体要求,提出严格建设占用耕地、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在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方面,强调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规划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3)意见要求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省(区、市)政府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并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要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耕地保护主体的补偿激励,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将补充耕地指标对口向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
(4)意见强调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管考核,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严格监督检查,扩大全天候遥感监测范围,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相应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三)部、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出台的具体政策
1、2017年7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7]43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结合我省实际,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2、2017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通知》就改进政策措施,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作出部署,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方式,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一是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二是拓宽渠道算大账。允许各类资金、各种渠道补充的耕地用于占补平衡。三是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明确了“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占补平衡新机制。
(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破解项目落地耕地占补平衡难题的建议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项目落地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018]2号),古县和洪洞县人民政府是国道341线李子坪至梗壁(沁源古县界至洪洞108国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
因此,一是建议古县和洪洞县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抓紧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尽快完成已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报备入库工作,不断增加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夯实耕地保护责任;二是如古县和洪洞县在县域内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以通过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予以解决,县级政府应做好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资金储备工作。
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贵单位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357-2223091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8日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54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