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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范慧慧代表:
《关于调整小型乳品加工厂用地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局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接件后,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按《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三公开、两见面”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赴实地与代表们进行座谈,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2022年12月8日,按照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办法》有关规定,市、县自然资源局一行3人赴翼城县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走访,并与提案代表进行了座谈,向代表们详细介绍了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和情况,对代表们提出的问题详细进行了解答,主要情况如下。
二、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要求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指出“奶业是健康中国、强壮民族不可或缺的产业,是食品安全的代表性产业,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性产业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战略性产业”,我们非常重视奶业振兴工作,切实落实国家、省、市用地政策,保障奶业振兴用地。
(二)《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规定: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四)《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2号)规定:“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配种用房、水产苗种繁育车间、水产养殖循环水处理、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必要的管理用房、非经营性饲料加工场所、养殖场自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填埋井、化尸窖)、渔业生产资料和渔业机械存放设施用地等设施用地。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三、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自然资源部研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四、关于调整小型乳品加工厂用地政策的建议
综上所述,自然资规〔2019〕4号、晋自然资发〔2020〕42号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乳品加工企业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如需将乳品加工企业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需自然资源部出台相关政策。
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贵单位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357-2223091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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