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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函〔2024〕 号
B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A类第053号提案的
答 复
尊敬的许锐、畅红娟委员:
《关于及时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我局对此建议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门不断加大用地保障支持力度,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服务保障项目落地。
一、优化土地审批流程
坚持“项目是第一支撑”的鲜明导向,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着力提升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提速增效水平。建立用地保障共同责任机制,实行用地组卷报批材料并联办理,压缩县(市、区)组卷时间,用地组卷报批效率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开发区转型项目落地,市政府授权省级开发区开通用地直报,进一步推动用地报批工作提质增效,充分满足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用地需求。
二、完善工业用地政策
为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土地要素保障,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分别出台了《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及《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晋自然资发〔2022〕6号),主要政策如下:
(一)采取灵活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1、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2、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约定的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其中租赁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不得超过30年。
3、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对支持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深化“标准地”改革
为推动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以来,我市不断推进和深化“标准地”改革,保障项目单位“拿地即开工”。全市省级及以上工业类开发区全部完成了区域评价工作,“标准地”出让已成为我市土地供应的主流模式,“地等项目”要素保障长效机制在我市落地生根,同时,积极探索“标准地”出让向开发区外扩围、向生产性服务业拓展、向“标准化厂房”延伸。2024年1月至9月,全市共计出让“标准地”21宗,面积1917.14亩,为项目落地提供了坚实的用地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持续深化“标准地”改革,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提速增效水平,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加快实现“三个努力成为”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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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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