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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D 类第200号提案的
答复
田文君委员:
收到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办理的建议》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第二十条 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二、办理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停车位的不动产依申请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后办理车位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在办理首次登记后,购房群众可与开发建设单位持已备案的买卖合同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停车位的转移登记。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不动产权证办理政策,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对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
承 办 人:张惠民
联系电话:0357-2223589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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