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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产权单位、广大购房人: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我市“清零行动”工作,切实开展“我向群众交好帐”活动,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单位以及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时周期过长的问题,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首次转移登记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
2、已签订单位集资协议的集资建房。
二、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授权书)
商品房、集资建房在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当同时向临汾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书和承诺书(授权书);对于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及集资建房,可在办理首次登记后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授权书)。
集资建房产权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购房人员花名册。
(二)项目公示
对于已完成首次登记及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书和承诺书(授权书),具备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项目,临汾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和“临汾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抖音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
(三)首次转移登记
1.公示范围内的项目,购房人可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也可委托开发企业及产权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或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申请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开发企业不同意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受理通知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产权单位不同意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集资建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资协议解除协议、因集资协议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受理通知书、确认集资协议解除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3.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全款购房的,申请材料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共有财产须提供婚姻证明)、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凭证;按揭贷款购房的,可由购房人与贷款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办理转移及抵押权合并登记,实行转移和抵押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同时发证,申请材料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购房人及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完税凭证等。
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集资建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申请材料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集资协议、房款收据、完税凭证及免税证明。
三、注意事项
1.临汾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包括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尧都区分中心及开发区便民服务点。
2.申请自行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的,须购房人在微信公众号“临汾政务在线”和支付宝“临汾通”上预约办理时间,购房人须按预约时间,遵守政务大厅防疫规定,前来办理。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事项自2022年7月13日起在临汾市市本级范围内执行。
本《公告》由临汾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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