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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梁保生使用土地权属确认的公告

2024-01-29    

编号:2024004

襄汾县水厂原职工梁保生住宅占用的土地位于新城镇城东村,占地面积为382.73平方米,19819与城东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用于建设襄汾县水厂梁保生职工住宅,一直由其使用,至今未退还城东村农民集体

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权: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之规定,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依照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宗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为梁保生

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务于2024224日前到襄汾县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股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未有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报请襄汾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特此公告

襄汾县自然资源局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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