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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原则上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
当申请人申请国有土地上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预告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内“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分割等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未载明共有人但申请人主动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
5、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办理过土地、房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的;
6、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依法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本公告事项自2024年9月1日起在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正式施行。
本《公告》解释权为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有。
咨询电话:0357-2105302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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