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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357-2105302
权利人 (被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陈永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临钢路10号阳光小区3号楼1单元302号 | 临房权证号东字第1072001996号 | 梁福玉 |
临汾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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