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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同顺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占用尧都区大阳镇上阳村和涝河局的土地建设饲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山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2022年12月26日对临汾市同顺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柒佰壹拾元伍分(255710.0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2)第009号)于2022年12月26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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