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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汾一路(西起跨汾河大桥、东至滨河东路)快速路工程项目位于临汾市刘村镇南芦村,由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刘村镇南芦村土地建设河汾一路(西起跨汾河大桥、东至滨河东路)快速路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4日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635726元(壹佰陆拾叁万伍仟柒佰贰拾陆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4)第002号〕,并于2024年2月4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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