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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莲在临汾市南108国道路北、临汾市尧都区西南立交桥东北角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临汾市尧都区鑫源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了“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超占的位于临汾市南108国道路北、临汾市尧都区西南立交桥东北角的2821.5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临汾市土地综合事务中心;罚款人民币28215.00元(贰万捌仟贰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5)第011号〕,并于2025年3月21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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