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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公墓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窝沟村村西北,由潘佰明、王方根、张玉保三人建设。
西山公墓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进行扩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对西山公墓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潘佰明、王方根、张玉保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潘佰明、王方根、张玉保将非法占用的4184.9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刘村镇窝沟村委会,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潘佰明、王方根、张玉保与刘村镇窝沟村委会协商处置。
3、处以罚款1017659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5﹞第017号)于2025年5月13日送潘佰明、王方根、张玉保。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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