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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柴欢欢未经批准,擅自在尧都区刘村镇东宜村(309公路西)本人承包地内搭建彩钢房、硬化地面用于经营饭店使用。违反了2004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对柴欢欢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4.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罚款;人民币19753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5﹞第012号)于2025年4月2日送柴欢欢。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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