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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风未经批准占用临汾市尧都区体育南街建行家属院与体育南街道路之间土地34.97平方米、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彩钢房34.97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了“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非法占有的临汾市尧都区体育南街建行家属院东侧与体育南街道路之间34.97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临汾市尧都区南街办事处;责令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体育南街建行家属院东侧与体育南街道路之间违法建设的34.97平方米的彩钢房;罚款人民币349.7元(叁佰肆拾玖元柒角,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5)第031号〕,并于2025年11月14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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