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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临汾市安康医用氧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尧都区贾得乡兴村占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对临汾市安康医用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临汾市安康医用氧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贾得乡靳家庄村委会,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临汾市安康医用氧有限公司与靳家庄村委会协商处置。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8583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5﹞第032号)于2025年11月20日送达临汾市安康医用氧有限公司。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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