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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行政处罚”列入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为规范该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3年9月20日施行,有效期2年。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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