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54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授权,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省实际,针对临时使用林地后生态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等执法情形制定的具体实施标准。现将《标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针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履行的法律义务。树木补种,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针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补种树木的法律规定。制定这些标准,既是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标准的需要,也是对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损毁林木等行政处罚标准测算的基础。
二、《标准》制定依据
《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规定,“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请及时报我局备案。”
三、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我局安排行政审批管理处牵头,省林草资源监测中心协助开展《标准》编制工作,期间我们参照浙江、四川、湖北、陕西、河南等省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共收到30条意见,其中采纳14条。
四、《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共6条,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标准》明确三种适用情形:一是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二是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三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工序要求为毁坏林地的覆盖物清除、地面(坡面)平整、表土覆盖。质量标准主要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和“林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坡面固土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执行。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植被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行政相对人自行恢复的,施工前须编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林局)批准后实施。恢复植被方式采用植苗造林,原则上采用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根据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原有乔木树种或优良乡土树种。工序要求为科学设计、造林作业、未成林抚育管护。造林质量标准、验收质量标准参照《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种植密度按照《山西省造林技术补充规定》(晋林办造〔2017〕36号)执行,苗木符合《山西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要求,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执行。
(四)恢复期限与责任。恢复期限为一年。恢复植被完成后,由林权所有人所有林木并享有林木收益。行政相对人履行养护责任。
(五)树木补种标准。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优先在原地补种,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可以异地补种超出株数。补种树木的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参照恢复植被的树种选择和恢复要求执行。恢复期限为一年。
(六)费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可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也可代为履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费用标准根据编制的恢复方案具体确定或参照当地土地复垦费标准执行,但每平方米不得低于20元。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按照现行有效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
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54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