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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构设置

2024-01-17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起草,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值班、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后勤管理。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组织统筹信访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干部监督工作。承办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及开发区分局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人事管理。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联系行业、协会、学会。承担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协调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资金运行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省级、市级林业和草原投资及相关项目申报及实施。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协调林业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涉外、融资项目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资金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综合科

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负责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自然资源计量、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依法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越权审批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听证。指导监督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负责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统一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负责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七)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科

负责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监督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承担市级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拟订全市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事项的审核和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年度实施计划。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跨县级行政区重点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指导审核并监督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各县(市)、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开发区有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规划行业,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规划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外市级以上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保护科

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拟订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全市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协调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城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论证。

(十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储量报告评审。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保护工作。负责非油气资源矿业权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非油气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非油气矿产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和审批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论证。

(十二)地质勘查和油气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相关工作。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项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市油气资源矿业权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油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油气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管理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油气资源调查勘查项目。负责全市油气资源矿业权市场管理。组织或参与涉及油气资源的矿业权纠纷调处。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油气开采督察活动。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科

负责全市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城市勘测(基础测绘除外)、管网普查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和资格,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临测绘活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

(十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科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中心城区内城乡规划执行情况,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市级以下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六)营林绿化科

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国土绿化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国土绿化规划设计,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和珍稀树种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起草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承办林业和草原相关外事工作。

(十七)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科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相关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调整、监管及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和林业草业碳汇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拟定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保护全市森林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市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负责全市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和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市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八)林业管理和科技发展科

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天然林保护和生态效益林补偿(永久性公益林补偿)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拟订林业和草原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林权管理工作,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的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对全市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组织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九)工程规划和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建筑工程的现场放、验线管理,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详细规划;组织中心城区内大中型建设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划技术规定。参与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城市交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内道路、桥梁及轨道工程、停车场、交通出入口通道、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以及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负责对中心城区内红线、黄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制定与市政和各项管线工程有关的技术规范。

(二十)森林草原防火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地)防火的法律法规。承担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情早期处置、防火设施管理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和国有林场、草原(地)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值守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业务培训,做好森林、草原(地)防火先进典型表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一)督查科

完善全市自然资源督查制度、拟定全市自然资源督查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承担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临汾开展的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贵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专项督察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和市政府等做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检查工作。

机关党组织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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