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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公开

2023-10-30    

    临汾市隆安天然气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在金殿镇坛地村建设加气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对临汾市隆安天然气有限公司作出(临自然资罚字(202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柒佰柒拾叁元伍角叁分(按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2023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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