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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禁猎管理的通告

日期: 2025-01-17来源: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林规范发〔2024〕7号

    为加强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省范围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级以上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保护小区,水库、湖泊、河流等水域岸线管控范围,以及铁路、县级及以上公路两侧1公里内等区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枪支类(射击运动枪支、自制猎枪、电击枪、鸟铳、射钉枪等枪械)、电捕兽器(“电猫”)、毒药、弓箭、弩、排刺、地笼等工具,以及其他非人为可控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禁止使用机动车追赶猎捕、使用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猎捕、使用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以及挖洞、笼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采集和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等野生动物的卵(蛋)。

    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禁猎工具和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并公布。

    三、其他事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人身财产安全、航空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本通告自2025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第一批狩猎区域的通知》(晋林护字〔1999〕第57号)和《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核发狩猎证、固定猎场狩猎证、民用枪持枪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林通字〔1998〕第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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